正确理解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三)为了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前款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谈判供应商;
(二)招标机构在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日前提交应答文件;
(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
(四)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谈判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对谈判小组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予以确认;
(六)招标机构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三十条 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